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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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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光机电一体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8-05-04 12:0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光机电一体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光机电一体化实验教学中心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科技创新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闭环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存在问题,谁负责整改的工作原则,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且为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实验室、科研和学生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且分别为中心教学实验室、科研场所和学生活动场所(包含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的安全直接责任人,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各研究所负责人组成。中心实验室安全秘书负责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制订、完善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按期与各实验室负责人和研究所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三)结合中心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组织尽快整改;

(七)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上报学校并建议取消其当年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的资格,且年度基本业务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或研究所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中心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三)依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四)负责为进入本实验室从事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并要求相关人员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有权拒绝违反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进入所属实验室操作;

(五)为实验室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掌握其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新。做到实验设备摆放整齐,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过道、出入口的畅通;

(六)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中心、教务处、安全工作处、资产处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或研究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上报学校并建议取消其当年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的资格,且年度基本业务考核不合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一查(查仪器设备),特别是在夏季,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对于大雨、暴雨、雷电预警的情况,需重点检查关窗断电,保证仪器设备的财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安全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高功率的仪器设备要与电路容量相匹配,设备接地良好,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高速旋转、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有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

第十二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静电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锅炉(不包括常压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容积在1立方以上且压力大于16公斤以上的储气罐,不包含空气式压缩机)、起重机械等)需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定证明,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气体钢瓶应分类摆放,妥善固定,远离火源和热源,标识标记完好。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时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大型、贵重、精密、危险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实验时要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故障、损坏、维修及校正记录》。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维修根据仪器设备的等级和故障状况分类处理。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进行维修。 对于超出保修期且为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由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排除。大型设备或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和专业维修公司,由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提出申请,做出详细预算,报中心院长、主管院长同意后,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第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实验室或个人应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 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条  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二十一条  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二十三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四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或用安全杆操作,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第二十六条不允许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同一个接线板,不允许多个接线板串联,不允许接线板悬空,不允许插头(座)延长线无保护的从过道地面通过,接线板应放置在距地面30厘米以上的地方。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应有专用插座,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电脑、空调、饮水机等严禁随意开机过夜;无人状态下,充电器(宝)不能充电过夜。

第二十八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由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再用灭火器熄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许用水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三十二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电吹风、电热枪、电烙铁等用毕,及时拔出电源插头。实验室内无留宿、吸烟、烧煮食物、使用可燃性蚊香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使用易燃液体时,必须远离火源。

 

第六章   危险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的采购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应当设立专柜进行保管,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遵守国家规定。

第三十六条专用储存室的条件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标准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危险事故隐患时立即排除。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物样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泄漏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实验室冰箱内不放置食物。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第四十条实验使用有毒有害或有传染性的药品、放射性材料或生物材料时,注意个人防护并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禁止带被污染的一次性手套四处走动,随意触摸非污染器具、物品。禁止任意扩大污染源及将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要注意实验室的正常通风,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聚集,造成实验人身危害。

第四十三条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生物样品,需交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中应及时清理工作区,每次工作结束时,必须清洁整理工作面。

第四十五条新进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客座人员等须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训练,熟悉实验室工作守则,掌握各种器材的清洗、消毒等准备工作和各种仪器的保养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寒假期间实验室安全

第四十六条 放假前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爆,注意关闭实验室门窗、电源、水源、气源等,防盗门要反锁,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除各类隐患。寒假期间无需使用的实验室必须贴封条。

第四十七条 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本科生留在实验室。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学生在实验室工作的老师,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对于参加数学建模大赛的学生及相应实验室,由竞赛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参赛条件并进行管理,我院不为其提供实验室开放。

第四十八条 涉及到危险性的实验活动必须有2人及以上同时在场才能进行。实验室值班人员要重点巡查这些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明确安全责任人,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制,保证实验过程不离人,出现因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置。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进行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严禁在实验室住宿;严禁在实验室通宵做实验;严禁在实验室私用电炉、烘箱、冰箱等电加热设备;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暖宝、电暖气等违禁电器;严禁使用带有加热、过滤、加氧设施的鱼缸养鱼;严禁在实验室存放现金、食品或其他个人物品;严禁充电器(宝)充电过夜。

第五十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假期应关闭实验室门窗、电源、水源、气源等,实验室干净卫生,对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实际需要定期维护保养。对需长期接电工作的设备,需登记并通知值班人员定期巡查。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寒假期间由各实验教师轮流值班。详细值班顺序见《寒假期间实验室值班表》。寒假实验室值班包括每日的常规安全检查,消防检查,重点检查老实验楼暖气跑水,有学生的实验室,需长期接电工作的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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